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完工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导读: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完工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转作固定资产是否要缴纳营业税,该文件并未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规定,开发完工不动产转作固定资产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且从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只是企业资产形态的转化,其资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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