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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开发项目缴营业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1 20:37:07 人浏览

导读:

问:近日,某市税务局接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咨询,2002年7月,公司取得了市郊120亩土地的使用、开发权。至2003年3月底,公司已顺利完成了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就在公司正准备进入大规模的施工时,一场诉讼改变了公司的投资方向,公司不得不将该项目以1100

问:近日,某市税务局接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咨询,2002年7月,公司取得了市郊120亩土地的使用、开发权。至2003年3月底,公司已顺利完成了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就在公司正准备进入大规模的施工时,一场诉讼改变了公司的投资方向,公司不得不将该项目以1100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另一家工程施工单位。他问,像他们公司这样整体转让建筑项目的行为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转让尚未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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