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是否缴纳营业税?
导读:
问:房地产企业自购建筑材料给建筑商建房,对自购建筑材料这部分还交自建房营业税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因此,无论建设方、建筑施工方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如何结算,建筑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建设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其中《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6号)第九条明确规定:“总承包工程如属包工不包料或不包设备(包括合同注明包工包料或设备,但实际执行为包工不包料或设备的,下同),建设单位应将未含在发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所耗用原材料、其他物资、设备和动力的价款书面告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把建设单位提供的物耗价款并入营业额计算营业税;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少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导致总承包单位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即:税务机关对建设单位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可处以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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