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营业税 > 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1 08:06:54 人浏览

导读:

问:我公司按规定向业主代收了住房专项维修基金32万元,这部分代收费用是否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

  问:我公司按规定向业主代收了住房专项维修基金32万元,这部分代收费用是否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