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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个人转让不足5年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1 04:28:06 人浏览

导读:

新年伊始,急着卖房的陈老板很郁闷。原来,陈老板正打算将手头上多余的一套住房转让,以此来补贴生意上的现金周转,但是却接到中介公司的通知:根据国家最近出台的房产新政,要出售这套房子需要缴纳几万元营业税。这样一来,出售房子的“成本”大大增加了。近日,财政

  新年伊始,急着卖房的陈老板很郁闷。原来,陈老板正打算将手头上多余的一套住房转让,以此来补贴生意上的现金周转,但是却接到中介公司的通知:根据国家最近出台的房产新政,要出售这套房子需要缴纳几万元营业税。这样一来,出售房子的“成本”大大增加了。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明确,从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广西地税局近日明确表示,这是国家针对二手房转让的又一调控举措,新政策将抑制二手房市场的恶意炒卖行为,对此,广西地税部门表示将从严执行房产新政。

  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开始,对个人住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作如下调整: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文件同时明确,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仍维持原来的相关政策规定不变。

  据悉,与《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相比,本次营业税房产新政对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让不再有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区分,提高了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成本。(黄瑞贵 黄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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