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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0 10:28:0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6-28【生效日期】1997-06-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997年6月28日)《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6-28
【生效日期】1997-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
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6月28日)

  《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6号)收悉。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定,以其部分不动产(公寓、综合楼等)作价,作为中外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东亚公司将属于东亚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因此对东亚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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