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营业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0 08:13:4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179号【发布日期】1998-12-30【生效日期】1998-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8年12月30日财税字〔1998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179号
【发布日期】1998-12-30
【生效日期】1998-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8年12月30日财税字〔199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