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18号文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导读: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18号文件有关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1992年6月16日国税发〔199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一、上述规定中的“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的收入。
二、对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的收入,也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对从事技术出口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224号《关于改进文化技术培训收费免税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所说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所属研究机构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六、本通知自1992年3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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