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企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导读:
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企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2月27日国税发<199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一、物资、商业企业批发、调拨大宗、笨重商品业务,仍应按照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营字第052号文规定执行。即:商业、物资企业批发、调拨大宗、笨重商品的业务,由于其运距长、费用大、进销差价高,按照实际进销差价征税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照顾。
二、县级物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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