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征收营业税
导读:
问:A厂于2003年1月将一幢大楼对本市一家商业企业进行投资,与这家被投资的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和接受投资回报,该幢大楼的资产评估价为2000万元。A厂将大楼对外投资的行为,A厂所在市地税局以转让不动产为由要按2000万元的资产评估价缴纳5%的营业税。不动产对外投资能作为转让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厂以本企业拥有的不动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属于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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