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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筹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9 16:43:54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要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应纳税额:(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出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要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应纳税额:

  (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出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例如,某企业销售1 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 000元,其另有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随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 200元/个×1 000个=2 200 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为220万元×10%=22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进行销售,将1 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可暂时少纳2万元税款。

  (3)包装物作价销售又收取押金,此项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

  (4)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的租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未归还包装物的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消费税时应首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

  例:某酒厂2002年5月销售酒精450吨,使用包装桶1 350个,酒精的销售价格为每公斤5元。其中有450个包装桶随同150吨酒精作价出售,包装桶不收取押金,每个包装桶销售价格50元;有450个包装桶随同150吨酒精销售,但包装桶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个包装桶收取押金50元;另外450个包装桶随同150吨酒精作价销售,同时每个包装桶另外收10元押金。酒精消费税税率为5%。确定该厂当月销售酒精的应纳消费税额。

  (1)将450个包装桶随同150吨酒精作价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150×1 000×5+450×50)×5%=38 625(元)

  (2)将450个包装桶随150吨酒精销售,只收取押金时,应纳消费税额为:

  150×1 000×5×5%=37 500(元)

  (3)将450个包装桶既作价随同酒精销售,同时又收取押金时,应纳消费税额为:

  (150×1 000×5+450×50)×5%=38 625(元)

  则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总额为:

  38 625+37 500+38 625=114 750(元)

  假如1年后有150个不随同酒精作价销售只收取押金的包装桶未收回,根据现行规定,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且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逾期未退回包装物的押金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后,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

  150X 50/(1+17%)=6 410.26(元)

  应纳消费税额为:

  6 410.26×5%=320.51(元)

  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而此项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则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5 000元(不含增值税),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500只,每只包装盒售价20元(不含增值税),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那么,该汽车轮胎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税?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轮胎一同销售,包装盒应并入轮胎售价当中一并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5 000×500+20×500)×10%=251 000(元)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装盒收取20元的押金,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5 000×500×10%=250 000(元)

  如果押金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收回,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应属含税的款项,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税款。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5 000×500×10%+20×500÷(1+17%)×10%=250 854.70(元)

  由此可见,该轮胎厂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包装物押金收回时,才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税。

  例:怡然日化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 000元。随同化妆品出售包装物一批,单独作价,开具普通发票一张注明金额为10 000元,款项均已收,产品已发出,则如何确定该公司此笔业务的计税依据?

  根据现行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因此,该公司消费税计税依据为:120 000+10 000÷(1+17%)=128 547(元)

  若包装物不随同化妆品销售,而且收取押金10 000元,后因对方逾期未返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押金,则对于这笔押金收入如何处理?

  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逾期未退回包装物的押金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后,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10 000÷(1+17%)=8 547(元)

  税法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这其中的“逾期”是以一年为限。对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以上的,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虽然暂时少纳的税款最终是要缴纳的,但由于其缴纳时限延缓了一年,相当于免费使用银行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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