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导读:
包装物是指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
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编号为:1412
包装物,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把它作为企业存货中一类独立的资产,并单独设置“包装物”账户进行核算。现行会计教科书中一般把“包装物”定义为:“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可见,包装物的定义是从它的实物形状和功能来界定的,但这种界定并没有能真正把包装物与别的存货资产完全区别开来,它边界存在的模糊性和重叠性给包装物的确认带来了困难,同时给包装物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也带来了相关问题。
一、包装物押金收入征税范围的认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包装物押金收入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超过一年的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具体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应征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对于非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既计征增值税又计征消费税。对于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分为:一是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无论是否逾期,均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但在逾期的前提下,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则应计征增值税;二是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收取当期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不征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
二、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方法及计算公式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包装物押金收入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一)不含税押金收入=含税押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公式中的征收率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的应税货物的征收率。
(二)应纳增值税=不含税押金收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纳消费税=不含税押金收入×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消费税税率同包装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
三、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举例
(一)非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计税举例
某粮油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某粮店销售一批食用植物油,在价外另收取油桶押金678元,因期限已逾一年,押金不再返还。则该笔押金收入应纳增值税为:
678÷(1+13%)×13%=78(元)
(二)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计税举例
1、非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入
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化妆品,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1500元,包装物逾期末还,没收押金。则:
应纳消费税=1500÷(1+17%)×30%=384.62(元)
应纳增值税=1500÷(1+17%)×17%=217.95(元)
2、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入
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啤酒、黄酒等酒品。2008年5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5月8日销售粮食白酒一批,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5月18日销售啤酒一批,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8500元;5月28日,没收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46800元。
该厂2008年5月份包装物押金收入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23400÷(1+17%)×20%=4000(元)
应纳增值税=23400÷(1+17%)×17%+46800÷(1+17%)×17%=3400+6800=1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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