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计税办法下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何确定
导读:
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2年7月份将新生产的粮食白酒1000公斤用于招待客人,账面单位成本每公斤10元,该粮食白酒无同类售价,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25%,定额税率每市斤(500克)0.5元。试计算该笔业务应纳消费税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该企业将自产白酒招待客人应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由于无同类产品售价,因此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后,其组成计税价中不但包括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还应包括从量定额计征的消费税。新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可以推导如下:
由于,组成计税价=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因此有,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所以,组成计税价=[1000×10×(1+10%)+1000×2×0.5]÷(1-25%)=12000÷(1-25%)=16000(元)
应纳增值税=16000×17%=2720(元)
应纳消费税=16000×25%+1000×2×0.5=4000+1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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