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类产品计征消费税的计税问题
导读:
1.酒类产品中的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混合计税方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粮食白酒20%,薯类白酒20%。具体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2.对于酒类产品中的黄酒和啤酒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黄酒的定额税率为240元/吨;啤酒实行分段的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娱乐业、商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具体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对于其他酒和酒精实行从价定率的比例税率,税率分别为10%和5%。具体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38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 ,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用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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