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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最新政策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17:19:08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272号)。这两个文件主要对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

   2009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272号)。这两个文件主要对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和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进行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明确生产环节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变动卷烟仍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规定上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专用发票需要作废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2、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2)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3)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满足以上条件的可以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三、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地卷烟批发企业逐票开具《申请单》,申请时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申请单按照规定程序,对应开具《通知单》交相应的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全联收回或未交付),由于已跨月由卷烟工业企业逐份开具申请单(销方申请),通知单需要等到卷烟工业企业当月报税后才能开出。

  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

  四、卷烟生产企业和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需要进行相应的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工作。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五、加强税务管理。各地税务机关需要加强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积极与当地卷烟批发企业司联系商定通知单开具时间,同时指导当地卷烟批发企业正确开具和导出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充分利用本地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信息,监管纳税人之间交易业务,准确划分应税与非应税项目。

  六、两《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税务总局下发的与这两个文件相抵扣触的,以这两个文件为准,作废文件目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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