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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08:34:58 人浏览

导读:

文号:国税函[2002]166号标题: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颁布日期:2002年2月22日实施日期: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容: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文  号: 国税函[2002]166号 标  题: 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2002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6号 《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 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 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 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 规定,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 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 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 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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