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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05:15:1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026号【发布日期】1994-02-04【生效日期】1994-02-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1994年2月4日国税发(1994)026号)各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026号
【发布日期】1994-02-04
【生效日期】1994-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1994年2月4日国税发(1994)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长春、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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