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取得的土地何时缴纳土地使用税?
导读: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去年9月竞拍取得了政府挂牌拍卖的一块土地,交付土地出让金后,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没有进行土地开发项目。前几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我们自去年10月起补缴土地使用税并加收滞纳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再缴纳土地使用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另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竞价成功后,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见,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根据合同约定,您公司已于去年9月实际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因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您公司自去年10月补缴土地使用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做法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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