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土地税 > 个人房屋出租商用须交土地税

个人房屋出租商用须交土地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9 13:07:50 人浏览

导读:

深圳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房屋出租商用须交土地税,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到30元。深圳一直热议的土地使用费改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事尘埃落定。昨天,市地税局向媒体宣布,自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开征

 深圳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房屋出租商用须交土地税,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到30元。

  深圳一直热议的土地使用费改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事尘埃落定。昨天,市地税局向媒体宣布,自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停收土地使用费。

  个人自有房屋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费改税后,征收标准大幅提高会不会引起房价上涨?使用不同地段的土地,按怎样的标准计税?今年已交土地使用费的还要不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围绕这些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

  个人房屋商用须交土地税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等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当问及个人房屋用于出租能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章家寿表示,对用于出租或用于演出、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个人自有房屋,必须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房屋非常分散,所占土地的等级也不一样,征收起来会有一定难度。但市地税部门已对此进行了调查研究,将会积极稳妥地依法展开征收。

  地产开发商成本将增加

  国家在1988年就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时,深圳尚处于经济发展初期,改革开放初期,特区的建设任务非常繁重,为吸引投资,加快特区开发建设,深圳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而是由国土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

  据了解,与现行土地使用费比较,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仅征收范围从内资企业和个人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而且税额标准有较大提高。

  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后,深圳房地产开发商的成本会不会增加,会不会引发房价上涨?章家寿表示,近几年,深圳房价持续大幅上扬,目前一直在盘旋,不会有一直上涨的房市,但深圳土地资源稀缺,房价大跌也不大可能。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会增加开发商的成本,对全市合理、高效地使用土地是有利的,会不会引起涨价呢?即使有,也是间接的影响。因为房价的关键是市场供需关系和政府的依法调控。

  土地分六级税额差9倍

  据悉,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而不是建筑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为多少,房地产证上看不出来,可上小区物业管理处或市档案局查询。

  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所处地段、商业价值等相差较大,该如何确定收税标准,这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幅度确定为大城市标准(大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1.5元至30元)。按照大城市标准,市国土部门以土地基准地价为划分的依据,将我市土地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的范围作为划分界限。

  以此为依据,市地税局相应将我市适用税额标准划分为六级,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参考北京广州等城市的标准,特别是广州市的税额标准(广州的税额幅度为3元至27元),将我市的税额标准下限设为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考虑到我市土地资源稀缺等因素,按大城市税额标准的上限30元确定为我市一级土地的适用税额。一级地与六级地税额相差9倍,其他各级按照土地基准地价的差异幅度推导确定(见右表)。

  已交土地使用费今年不收税

  按规定,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纳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月1日至15日。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用地批文、《房地产证》等用地资料。

  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2/12.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该局将在本报等媒体上公开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缴纳2007年度土地使用费的纳税人,不再征收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事项可登录地税网站(www.szds.gov.cn)或打咨询服务电话123662.

  名词解释

  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唯一税种。该税种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等级,依照相应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