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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2 01:46:06 人浏览

导读:

案例: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系我市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经营期50年,原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经营范围是建造、销售、检修各种船舶和其他相关业务。该公司2002年进入获利年度,2002年-2006年为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期。2005年9月经有关机关批准
案例: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系我市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经营期50年,原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经营范围是建造、销售、检修各种船舶和其他相关业务。该公司2002年进入获利年度,2002年-2006年为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期。2005年9月经有关机关批准,注册资本增至146220万元人民币,增加8亿元人民币,增资部分用于扩建二期工程。但由于企业的财务人员并不了解有关追加投资的优惠政策,我局税收管理员及时掌握企业的动态并到企业进行追加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通过指导该企业将该项目向省外经委申请并于2006年5月取得国家鼓励类项目确认书,被认定为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企业。截止2006年4月30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该公司2006年5月向我局提出申请,对其二期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税务部门对此项优惠进行审批后确认其追加投资部分单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定期减免优惠。

  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有关规定,该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且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已超过6000万美元,符合财税字〔2002〕56号和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对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定期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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