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导读:
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1、该类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起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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