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关要求
导读: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内容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项目时,应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1.改变单位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3.改变经济性质或隶属关系;
4.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改变经营方式;
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
7.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8.增减开户银行及账号;
9.改变企业形式;
10.改变核算方式;
11.增减注册资金;
12.增减投资总额;
13.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14.改变财务负责人;
15.改变办税人员;
16.改变总机构、分机构、支机构名称;
17.增减分支机构;
18.改变其它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及期限
(一)申请资料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应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期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原扣缴税款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的方式,比照税务登记证件的变更办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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