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导读:
苏国税函〔2010〕6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发布文号:京税中[1994]464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124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文号】民航总局发[1993]323号【发布日期】1993-11-12【生效日期】1993-11-12【失效日期】-------
文号:民福函(1994)271号标题: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颁布日期:1994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19
苏国税函〔2011〕63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一是惠及范围“再扩大”,能够享受减征政策的乘用车排量限制从1.6升提高到2.0升;二是政策发力“更应时”,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均可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