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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4 14:05:12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号:成府发〔2008〕27号发布日期:2008-4-1执行日期:2008-4-1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

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文  号:成府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2008-4-1

执行日期:2008-4-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2.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二○○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1:现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征税范围 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地域范围 市区 中心城区 1 8 春熙路东段、春熙路南段、春熙路北段、上东大街、东大街、红星路三段、青年路、正科甲巷、大科甲巷、小科甲巷、暑袜北街、暑袜中街、暑袜南街、青石桥北街、染坊街、北新街、中新街、南新街、骡马市街、青龙街、西玉龙街、盐市口、总府街、太升南路、提督街 2 6 一环路内未列举街道 3 5 一环路外侧至二环路内侧 4 4 二环路外侧至三环路内侧 5 2 三环路以外 其他区 最高 4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最低 2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县级市 最高 4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最低 1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县城 最高 3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最低 0.5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建制镇 最高 2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最低 0.2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附件2: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项目 征收范围 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地域范围 1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 1 30 春熙路东段、春熙路南段、春熙路北段、上东大街、东大街、红星路三段、青年路、正科甲巷、大科甲巷、小科甲巷、暑袜北街、暑袜中街、暑袜南街、青石桥北街、染坊街、北新街、中新街、南新街、骡马市街、青龙街、西玉龙街、盐市口、总府街、太升南路、提督街
(以下20条街为新增街道)
人民南路一段、人民东路、东御街、西御街、梨花街、滨江东路、滨江西路、上南大街、下南大街、琴台路、永陵路、抚琴西路、人民北路一段、玉双路、猛追湾街、新华北路、领事馆路、桐梓林路、丝管街、武侯祠大街 2 20 一、二环路以内未列举的街道 3 16 二环路外侧至三环路以内未列举的街道 4 12 南部副中心站南组团区域 5 6 中心城区其他地区 2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 幅度税额标准 4-18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3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 幅度税额标准 2-14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4 双流县、郫县 幅度税额标准 4-12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5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 幅度税额标准 2-12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6 建制镇、工矿区 幅度税额标准 1-8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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