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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建议与之协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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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租房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还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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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具体是什么情况 在什么地方
问 请问男朋友跟女朋友恋爱期间男方替女方还房贷,女方没有欠条,可以申诉还款... 1小时前
答 你好,你有还款记录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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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你有刑事案子需要律师的帮助吗
问 请问办了房产抵押登记的借款案,但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抵押物价值不够债权 2小时前
答 可以,抵押物的孳息属于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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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找当地村委协调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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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和驾校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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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你们协商拆迁款的分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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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没有约定 你诉求是什么
问 我是成都锦江区户口 婚姻登记也在成都,想咨询下离婚的 孩子抚养权及房... 今天 17:01
答 你好可以你说一下你的事情
问 需要在廉江开婚姻登记证明,离婚需要 今天 17:01
答 你好,你们没有结婚证吗
问 但是被抵押人把车私下转让给我,我和他私下签的转让协议有效不(协议内容是... 今天 16:39
答 你好这个要看具体协议
问 租房的时候收了中介费但一直没找到合适的房子可以申请退款吗 今天 16:39
答 没有找到房子一般不收中介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都地区
青白江区律师案例
2022-12-030次
...........................................................................................................................被告人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8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吴国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杨*等9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等9人及其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蒋**邀约被告人被告人杨*等人一同从四川省**前往成都市**区。五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成都市**区不同的茶楼包间内,使用他人出租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资金结算帮助。被告人蒋志伟负责****:被告人杨*、雷*负责........;被告人曾**负责**:被告人叶*负责在******,被告人陈**、林**受他人邀约,帮助蒋**等人结算资金。林佳文负责与*****;被告人陈**负责....并.........经查,2021年8月23日至8月27日期间,蒋**、杨*、雷*等人共使用被告人杜**、赵*等17人的26个银行账户结算违法资金人民币1248780元,其中23个银行账户直接收取、结算电信诈骗资金569793元。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杜**将其名下三个银行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蒋**等人使用,五个账户共支付结算违法资金人民币115007元,其中已查明系电信诈骗犯罪赃款的人民币30507元。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赵*将其名下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成都银行、工商银行四个银行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蒋**等人使用,六个账户共支付结算违法资金人民币237887元,其中已查明系电信诈骗犯罪赃款的人民币67800元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杨*等人在成都市**区**号被民警挡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杨*、雷*、曾**、叶*、陈**、林**,明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租用银行卡等账户来转移资金,为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七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了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蒋**、杨*、雷*、曾**、叶*、陈**、林**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杨*、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杨*对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均无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最后陈述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吴律师辩护意见】吴律师通过认真仔细研阅本案全部案卷和参与本案的庭审,对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杨*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杨*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杨*年纪尚轻,失业在家,跟随他人参加资金转移支付工作,是为生活所计。客观上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仅是.......................;主观上,没有直接犯罪的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二、杨*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三杨*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可依法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杨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所有犯罪情节,系坦白,犯罪情节较轻;杨浩系初犯,真诚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杨浩符合宣告缓刑的全部条件,请求依法适用缓刑。四、本案已经查明杨*系受他人雇佣,杨*当庭也承认就是个打工的不是老板,依据案卷................................................的材料可以证明,辩护人认为杨*未在本案中其主要作用,不是主犯.................综上,杨*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也不可能是本案的主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辩护人:吴**律师2022年11月15日【审理过程】....................................................................【判决结果】...上述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子以采纳。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用于作案的手机,应当予以没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被告人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对九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将扣押在案的用于作案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2022年11月15日【案例评析】一、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的他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吴律师在本案中据理力争使认罪伏法的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定最低刑并适用缓刑,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2022-12-050次
求十五万元分手费、经济补偿、过错赔偿。王律师一审代理女方,最终判决双方离婚,互不支付抚养费,女方不承担过错赔偿与经济补偿。
2022-12-050次
议、无授权、无沟通交流等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以其为居间人,同样没有还款义务。第三人对此不知情,也没有偿还能力,拒绝还款。当事人与居间人的聊天记录只能够证明资金流向了居间人。王子熠律师一审代理原告方,历经四个月调查、保全、证据搜集,发现该笔资金最终流向某公司,与聊天记录中居间人承诺的“保证金”用途一致,并经业主方认可。最终法院以表见代理为由,判决公司承担所有还款责任。
青白江区律师文集
2023-01
07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债务人未还款,唐某采用法律途径处理。唐某于2021年8月,将李某所欠的一笔500万元的到期债务,转让给成都某投资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李某。成都某投资公司即以债权人身份要求李某还款,李某未还款。成都某投资公司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经法院庭审调查查明,成都某投资公司取得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唐某未取得金融贷款资质的前提下,在2020年一年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20余次,唐某的行为,符合职业放贷的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唐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其转让的债权相应无效,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成都某投资公司起诉。
查看2023-01
07表的年轻人,不知不觉警方找上门来,被扣上了犯罪的帽子。看看法律的规定,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代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几年来所有的刑事犯罪中频发的案件,具有犯罪主体年轻化、被动型等特征。同时,也是整个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多的“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其中,法律条文就客观层面罗列了多种情形,但现实中“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最为典型。具体表现为,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或者信用卡,为处在上游的电信诈骗起到支付、结算的帮助作用,使得上游犯罪的目的得以成功实现。几天前,一名刚满十八周岁的大一男生,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了一个“朋友”,“朋友”邀请他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忙“为公司正常转账”,转账一万元给三百元好处费。实际上,诸如这样的男生大多数零花钱不宽裕,虽然也察觉到了蹊跷,但最终很难抵抗住嗟来之食的诱惑。男生帮忙转了两万元,获利六百元,帮助上游的网络诈骗转移资金九千元,警方对这名学生进行了传唤......行为人多数会辩解,称自己不知道提供银行卡被用于了网络诈骗转移资金,即自己没有帮助上游网络诈骗的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可想而知,当行为人发现蹊跷之时,其内心就已经明白这是有问题的,所以大多数行为人很难为自己脱罪。但是,刑事诉讼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如果全过程留下的证据达不到检察院的指控目的,也不能定罪处罚。另一起案件,二十岁出头的男青年,发现共享单车的篮子里一张名片,内容为免费、零门槛办信用卡。男青年琢磨,免费办卡还不需要任何条件就能刷卡取钱,义无反顾在“上家”的指导下,从办卡、交付卡号及手机号,到转账后获取报酬两千余元,钱花完了没多久,警方找到了他......综观类似案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都很年轻,社会经验不足,消费欲望又强,想当然地以为喜鹊临门。对于青少年到青年初出社会的过渡,乃至于工作以后的较长一段时间,他们对社会的认识几乎是懵懂、无知的,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以及青年人的引导十分必要,树立健康的金钱观,不论多困难,务必通过自己的劳动去获取报酬,人间终究是正义的,有了邪恶的念头,暴风骤雨迟早会到来。市场经济时代,办理银行卡或信用卡都变得容易,不论是被偶遇的“朋友”诱惑,还是真正的朋友借用银行卡用于转账,都要保持警惕和吝啬。不是因为这些行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洗钱罪等等罪名兜底入罪。总之,一旦被罪恶盯上而出借、出售银行卡,可能,代价是沉重的。
查看2023-01
05年2月提起公诉,于2017年12月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但刘某被释放当日,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对其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半年后释放。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于检察院因错误逮捕导致的羁押,刘某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法律上原本没有障碍,但因各方利益博弈,其间辗转于各级检察院,经历了让人声嘶力竭的数年时间。检察院错误逮捕应依法赔偿,那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的监视居住措施,当事人有没有提起赔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适用与案例指导》一书的观点,认为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国家赔偿法》以无罪羁押赔偿为基本原则,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原则上不予赔偿。而根据《国家赔偿法》也能看到,国家并未将因监视居住措施产生的争议纳入赔偿范围。可见,从国家立法层面到最高审判机关,对监视居住措施的赔偿问题,均持否定的意见。那么本案中,对于刘某的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刘某是否有提起国家赔偿的权利?答案是有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4条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在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检察院撤回起诉数月后,对刘某进行了释放。此时的刘某已经不再是一个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然而释放当日,公安机关迫不及待对刘某采取了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对此,公安机关存在两处违法行为。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具有相应情形的,可以监视居住。很明显,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犯罪事实,尚未洗清犯罪嫌疑,并且需要达到可以逮捕的程度。本案中刘某刚获释,在没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以前,其身份已经是没有犯罪嫌疑的普通公民,而公安机关旋即对刘某采取了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简言之,公安机关对一个普通公民采取了强制措施,违法性显而易见。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本案刘某所涉犯罪既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也不是恐怖活动犯罪,并且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即使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也应在其住所内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由于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可知,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目的是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本质是对行为人进行变相羁押。因此,公安机关对刘某采取指定监视居住实际是以变相羁押的方式,“美其名曰”地剥夺了刘某的人身自由180天。此处的违法性,为日后刘某向县公安局提起刑事国家赔偿提供了依据支撑。随即,刘某向县公安局提起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经过与州、县两级公安机关几番较量,县公安局最终妥协,给出了赔偿方案。至此,刘某向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均讨回了公道,虽经历了九死一生,但最终等到了公平正义。他坦言,自己活在了党的阳光下,法治的春天里,迎接他的,一定是珍贵而幸福的全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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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后,发现里面的钱是诈骗的,被拘留了三天,银行卡被...
共3条回复>>我巨野的,办理准生证需要什么资料和手续?
共3条回复>>电商可以卖别人产品吗11?
共3条回复>>离婚时,孩子的监护权就在母亲这里。现在他父亲不让他搬出孩子的户口。
共2条回复>>交通事故我能向你咨询一下吗?
共3条回复>>医疗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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