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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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岳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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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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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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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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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1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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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交通事故,继承,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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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四川省崇州市崇庆北路373号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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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拍卖合同纠纷
卖流拍后,2019年8月1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带《康熙字典》前往香港,但未向海关申报,导致原属于原告的《康熙字典》一套(共六本)被海关机场没收。被告未将此事告知原告,并在2019年8月19日以欺诈的方式让原告与其继续委托合同,并向原告收取了保证金20,000元。2020年4月,原告找到被告要其退还《康熙字典》(共六本),被告才告知原告《康熙字典》已被双流海关机场没收。原告多次与被告商量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办案总结一、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合同,拍卖人有妥善保管委托人拍卖品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如人为造成藏品损坏,遗失由乙方(被告)按照藏品的实际市场价格的100%进行赔偿(允许甲方指定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被告出境,从无申报通道通关,但经查验,被告携带的《康熙字典》并未向海关申报,经过鉴定,为一般文物,是明令禁止出境的。被告未申报,也未提供相关文物出境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构成了走私。因此,他存在过错,且属于人为遗失甲方(原告)藏品,应当按藏品实际市场价100%进行赔偿。二、因该藏品被没收,无法再判断其实际市场价,只能根据被告拍卖时的几次出价合理推定。在被告与原告2019年10月2日的聊天记录中提到:藏品《康熙字典》可参与加拿大私人推荐会且最低售价为5.5万加拿大币。根据2019年10月份加拿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为5.38710:1,可换算该藏品的最低售价为人民币29.62905万元。在2019年10月6日的聊天记录中,得知原告的藏品《康熙字典》被出价5.2万加拿大币,换算成人民币为28.01292万元。此两次出价都高于原告与被告最初商定的保留价20万元人民币,对于保留价20万元,是拍卖公司与委托方协议达成的,是双方共同对这个藏品的最低价预估,双方都认可的价格所以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最低保留价20万合情合理。三、被告与其继续订立合同,要求原告支付20,000元保证金是基于欺诈的行为订立的,被告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原告的藏品被没收,被告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原告,让原告误对藏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知,并基于此错误认知与被告继续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原告支付的20,000元保证金应当退还。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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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
,出庭为其辩护。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首先对在这起事件中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表示深深地遗憾,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时参考: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在报案后,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到来,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据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用,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支付给受害人医疗费用,以积极追求减轻社会影响的效果,且其积极赔偿的行为,也是其对自身责任的承担。对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加之年事已高,请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案发时,被告人因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情绪激动,属激情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同时,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应减轻被告人责任。事发时,因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争吵,抓扯,综合事发全程,被害人过错不可忽略,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上述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此致某某某人民法院辩护人:岳林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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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申请公租房,因委托事项违法,能否追回中间费用
。办理后,因迟迟不能交房,当事人和委托人产生纠纷,要求中间人退还代办费用。案件办理流程:起诉—申请财产保全—退还—撤诉案件办理思路:合同有效:张某委托吴某办理申请重*市公租房手续,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两人了达成合意,且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但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解除该合同,吴某应当退还因申请公租房向张某索要的费用。吴某主张已履行合同义务,但经查吴某所提供的资料均为造假,且合同的目的并没有实现,吴某拒绝退还款项,该案件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吴某的财产,其迫于压力退还了该款项后,张某方撤诉。主张合同违法:张某委托吴某申请公租房,但公租房代办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张某与吴某的委托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存在,则吴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退还给张某。吴某取得张某的钱财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张某一方的利益,张某可以请求吴某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律师点评:本案的难点在于委托事项违法,能否主张返还合同款项。受理该案后,律师和重*市公租房管理局联系,了解公租房的申请政策和材料,后如实向重*市公租房管理局提供当事人的详细资料,后重*市公租房管理局撤销该已申请的公租房。在法律上,就产生了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受委托人应当返还合同款项。在诉讼过程中,因合同违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存在很大的诉讼风险的。后在起诉后,第一时间查封了受委托人的财产,让受委托人迫于压力,主动返还了合同款项。本案得以庭外协商处理,也避免了当事人的风险。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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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恋爱之名的借款,如何区分借款与诈骗?
不还,承诺抵押的房产也不见踪影,甚至对讨要还款的当事人恶语相向,当事人最后忍无可忍,将该男性朋友诉至法院。2019年7月,某男性以各种理由向某女士借款,并口头承诺以其自身名下一套房产抵押给某女士。后某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方式陆续支付给某男性共计十余万元,某男性向某女士出具借条,并载明所欠金额和承诺还款时间。到期后,某男性未归还借款,至今也未将约定的房产抵押给某女士。案件审理:一、因男方是当事人的暧昧对象,其借钱不还,可能将该借贷行为定义为赠予行为。律师认为,虽然某女士随与某男性以朋友关系保持着暧昧状态,但对方在2019年向当事人借款时口头承诺将自身名下的一套房产抵押给当事人。除此之外,2020年7月1日某男性向某女士出具了借条,而且在两人微信聊天记录中某女士多次向某男性提出还款请求,某男性也多次有还钱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主张两人不存在赠予。二、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某男性向某女士出具了借条,并载明所欠金额和承诺还款时间,双方达成了合意,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借贷关系。某女士当庭陈述,与某女士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在案证实,且这些证据经法院审查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律师向法院提出某男性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了违约,其应当根据事实合同向当事人还款的请求。法院支持了该请求。律师点评:该案还应注意与诈骗的界限,诈骗是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从提供的证据来看,该案中某男性只是不停的找借口拖延还款,其并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该借贷行为是当事人基于对男方的特殊关系而发生,即使男方有欺骗当事人感情意思,但这不构成法律上的诈骗。因此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自愿且居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而发生,不构成诈骗。最后律师提醒大家,警惕因人情马虎随意的答应借款,借款后一定要书写规范的欠条,借条,防止其无效,后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