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外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导读:
发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发布文号:
一、山区税收优惠政策(一)对投资于山区(由于我省21个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沿海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在山区县(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一)税利优惠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广东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5、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6、外商在广东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的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再投资退税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作为资本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缴的企业所得税。 (四)地方所得税优惠 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期间,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营业税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û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四、城市房地产税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拥有的房产,根据投资者的身份确定,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可享受3至5年的免征房产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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