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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互斥方案决策应引入“机会成本”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8 06:43:14 人浏览

导读:

纳税筹划方案决策按决策方案之间的关系可分为接受或拒绝方案决策、组合方案决策和互斥方案决策三种。接受或拒绝方案是指需要对一个备选方案作出拒绝或接受的决策,又叫单一方案的决策;组合方案的决策是指在多个备选方案中选出一组最优的组合方案,它属于多方案决策;
纳税筹划方案决策按决策方案之间的关系可分为接受或拒绝方案决策、组合方案决策和互斥方案决策三种。接受或拒绝方案是指需要对一个备选方案作出拒绝或接受的决策,又叫单一方案的决策;组合方案的决策是指在多个备选方案中选出一组最优的组合方案,它属于多方案决策;互斥方案的决策是指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中选出惟一的一个最优方案,它属于多方案决策。鉴于企业纳税筹划中多数属于互斥方案的决策,因此本文只讨论针对互斥方案的决策问题,暂不涉及单一方案的决策和组合方案的决策。

  在互斥方案的决策标准上,目前我国纳税筹划界主要采用“净利润法”或“净现值法”,就是比较不同纳税筹划方案的税后净利润或税后净现金流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作为最佳纳税筹划方案。虽然净利润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的,而净现值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确定的,但在整个投资的有效年限内,净利润与净现值是相等的,两者皆可作为评价净收益的指标使用。为方便讨论,本文采用“净利润法”这一指标,同时考虑到不同纳税筹划方案跨越多个年度,可以采取折现的方法体现出时间价值,故本文采用“折现的税后净利润”作为纳税筹划方案优劣的选择标准。此外,笔者认为必须引入“机会成本”这一概念。在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程序中,首先要将所有的纳税筹划方案考虑“机会成本”这一因素后得出净利润,尔后才能比较方案优劣,否则极易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四川吉祥如意设备制造公司是四川省德阳市一家大型装备制造国有企业,准备于2008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现需用自有资金投资一套生产线,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以选择。另外,吉祥公司的闲置现金可投资于股票市场,税后投资收益率可达10%。该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没有享受其他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方案一:投资于德国制造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51000万元,年产量为500台,售价为20万元/台,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01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81500万元。

  方案二:投资于国内生产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61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年产量为550台,售价为20万元/台,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11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91280万元。

  方案三:投资于日本生产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71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年产量为600台,售价为20万元/台,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21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101150万元。

  一、按现在的纳税筹划标准来进行选择

  方案一:税后净利为(10 000-8 500-500)×(1-25%)=750 (万元)

  方案二:税后净利为(11 000-9 280-600)×(1-25%)=840 (万元)

  方案三:税后净利为(12 000-10 150-700)×(1-25%)=863 (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看:方案三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一最差。

  二、引入“机会成本”后的影响

  在方案二的税后净利计算中,我们应考虑其机会成本(相对于方案一而言),方案二需多投入货币资金11000万元,相应地机会成本为11000×10%=100(万元)。方案二修正后的税后净利为840-100=740(万元)。

  同理:在方案三的税后净利计算中,我们也应考虑其机会成本(相对于方案一而言),方案三需多投入货币资金21000万元,相应地机会成本为21000×10%=200(万元)。因而,方案三修正后的税后净利为863-200=663(万元)。

  因此,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是方案一,税后净利为750万元;其次是方案二,税后净利为740万元;最后是方案三,税后净利为663万元(上述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顺序完全变了)。

  三、其他因素的影响

  如果公司进口的设备符合《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第一条:“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纳税筹划人员必须考虑进口设备方案中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实际情况,因为先征后退的税款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净利润。

  另外,吉祥如意公司外购的国产生产线如果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此时必须考虑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1、方案一中生产线的采购价为31562万元,关税税率为20%,关税为712(31562×20%)万元;增值税率为17%,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为726万元[(31562+712)×17%],可退回金额为11438万元(712+726)。

  方案一考虑机会成本和退回的关税与增值税后的税后净利折现为:750×(P/A,10%,10)+11438=750×6.14457+11438=61046(万元)。

  2、方案二中如果国产设备可以按税法规定金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且每年可以在企业的新增范围内抵扣,则其年可抵扣金额(购设备当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且小于设备抵扣限额的40%部分)为:(111000-91280-600)×25%=280(万元),5年内共计抵扣金额为1400万元,低于可供抵扣的最高限额21400万元(61000×40%)。 [page]

  方案二考虑机会成本和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为:前五年中每年为840-100(相对于方案一的机会成本)+280(年抵企业所得税税额)=11020(万元),后五年中每年为840-100(相对于方案一的机会成本)=740(万元),十年合计净利润折现为11020×(P/A,10%,5)+740×(P/A,10%,5)×(P/F,10%,5)=11020×3.79079+740×3.79079×0.62092=51609(万元)。

  3、方案三中生产线的采购价为41985万元,关税税率为20%,关税为997万元(41985×20%);增值税率为17%,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为11017万元[(41985+997)×17%],可退回金额为21014万元。

  方案三考虑机会成本和退回的关税与增值税后的税后净利折现为:[863-200(相对于方案一的机会成本)]×(P/A,10%,10)+21014=663×6.14457+21014=61088(万元)。

  此时,方案三最优,税后净利折现为61088万元;方案一次之,税后净利折现为61046万元,方案二最差,税后净利折现为51609万元。

  综上所述,专业纳税筹划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过程中,一定要考虑不同方案的机会成本。只有综合比较考虑机会成本后的税后净利润才会得出符合纳税筹划规律的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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