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税收筹划 > 税收筹划基础 > “出口退税筹划”的现实条件

“出口退税筹划”的现实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7 18:28:51 人浏览

导读: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中,出口企业能否进行纳税筹划,其关键在于不同纳税筹划方法的运用是否产生不同的结果。不然,出口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或贸易方式,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结果都一样,也就不存在什么纳税筹划了。事实上,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中,出口企业能否进行纳税筹划,其关键在于不同纳税筹划方法的运用是否产生不同的结果。不然,出口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或贸易方式,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结果都一样,也就不存在什么纳税筹划了。事实上,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已为出口货物退(免)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使之由理论变为实现成为可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出口货物实行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首先,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对不同的可退税货物规定了不同的退税率。若仅从退税额的大小来分析,在以相同的征税率完税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率较高的货物肯定比出口退税率低的货物得到的出口退税额大。

其次,不同的出口货物,除退税率不同外,有的可办理退税,有的则不能办理退税,如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就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等;甚至同一种货物在不同时期出口,某一期间出口可办理退税,但另一期间出口则不能办理退税,如新闻纸、糖等阶段性出口退货物。

(2)不同贸易方式退(免)税政策不同

首先,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业务的退(免)税政策是不同的。

其次,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有“免、抵、退”和“先征后退”两种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虽然两种退税方法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的增值税负担或征退税差额没有什么影响,但由于在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程序,无疑增加了出口企业资金占压,因此二者所引起的结果是不同的。

(3)不同的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和操作规定的理解不同

出口企业人员受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可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和操作的规定了解有限,也可能误解或曲解有关政策和规定,因此常踏足所谓的“税收陷阱”,使合法的纳税筹划演变为违法的逃避税行为。最常见的例子是,出口企业能享受出口免税或退税待遇,但由于不及时申报办理有关手续而丧失了这一待遇,而且还要补交税款、滞纳金甚至遭受罚款。再者,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后,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退(免)税单证或没有取得合法齐全的退(免)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补征了税款。上述两例子,足以说明了出口企业经常踏足“税收陷阱”的原因和结果。

(4)不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的进度不同

受地区贸易多少、工作人员素质高低、办公和退税环境好坏等多种因素制约,不同地区的出口退税进度也不相同。对出口企业来讲,退(免)税进度越快则越好。

(5)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指标)额不同

当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计划管理。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办理退税。由于退税进度、贸易额等影响,计划完成进度有所不同。持有合法齐全的退税单证却因退税指标不足而不能办理退税,肯定会打击出口企业出口贸易的积极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