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税收筹划 > 税收筹划基础 > 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和纳税进行纳税筹划

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和纳税进行纳税筹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7 15:09:50 人浏览

导读:

从税制的角度,税收理论界主张税收政策应该是“中性”的,即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不要影响到纳税人对自身经济行为的选择,但不少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通过制订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投向,作为纳税人,顺应和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当的纳
  从税制的角度,税收理论界主张税收政策应该是“中性”的,即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不要影响到纳税人对自身经济行为的选择,但不少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通过制订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投向,作为纳税人,顺应和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税收负担。
 
  我国现行税制中纳税人在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差别较大。税负最轻的是对能源、交通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再给予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税负较轻的主要有: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率为1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在经济特区、保税区以及西部开发区内投资的特殊行业,也有不同程序的税收优惠。而在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投资,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

  ㈠税法有关低税率行业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低税率的行业

  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具体是指:

  ①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⑵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的产前、前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⑤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⑥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业主(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⑶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炭作主要原料,生产建设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③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⑷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⑸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具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⑹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⑺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①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③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⑻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①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但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⑼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①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⑽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规定,有了这项税收政策,为数不少的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纳税或只纳很少的税收,这也使得这项法规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大量被滥用。为了正确运用这项税法规定,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

  ⑴政策规定中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①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②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③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④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⑤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⑥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⑦建筑业;

  ⑧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⑩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另外,对于确定为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的,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

  ⑵税法规定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⑷政策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实际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视为是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企业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⑸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有发生亏损年度而推延。

  ⑹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⑺依照税法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税法给予更优惠的减免税待遇的有:

  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①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②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③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为限。

  ④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报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⑵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企业,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企业,税率为30%。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⑶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企业,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企业,税率为30%。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⑷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直悔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的,税率减按15%;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上述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不同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算。

  ㈡利用行业低税率的纳税筹划

  利用低税率的行业实施纳税筹划有两个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业设立之时充分考虑行业的税负情况,把税收优惠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的因素,顺应国家税收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况下举办有税收优惠的行业。

  例如:a公司打算进行5000万元的投资,有两个投资方向:一是投入一个一般行业,预计年赢利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一个投资方向是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相对经营成本稍高,年赢利190万元,但所得税税率是15%。经过简单计算可得出投资选择结论。

  投资一般行业税后利润为:

  200-200×33%=134(万元)

  投资税收优惠行业税后利润为:

  190-190×15%=161.5(万元)

  在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后,应选择有税收优惠的行业进行投资。

  在纳税筹划上,也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各地纷纷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并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既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法律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税收优惠;也可通过适当使用价格转移法,转移一部分利润到该高新技术企业,降低整个集团的税负。

  例如:广州市某制药企业,经批准在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从设立起享受了两年免税优惠。目前,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集团公司年赢利3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通过一些技术处理,集团公司转移500万元利润到该高科技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从而使企业达到了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未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时,集团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3000×33%=990(万元)

  利润转移后,同样是3000万元的利润,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3000-500)×33%+500×15%=900(万元)

  另外,由于我国的流转税有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并分别对货物和劳务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营业税中劳务项目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这就给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同时考虑对流转税的筹划。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