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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人的非流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9 13:09:47 人浏览

导读:

(二)人的非流动人的非流动是指纳税人并不离开本国,也不需要使自己成为移民,而是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获得的收入或财产进行分割,从而达到回避税收管辖权,减轻税负的目的。人的非流动主要是采用信托或其他信托协议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人的非流动
  
   人的非流动是指纳税人并不离开本国,也不需要使自己成为移民,而是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获得的收入或财产进行分割,从而达到回避税收管辖权,减轻税负的目的。
  
   人的非流动主要是采用信托或其他信托协议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纳税人通过采用信托的形式,将其一部分所得或财产转交给另一国(通常是国际避税地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公司代管,从而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消除人与物之间的某种联系,但又使分离出去的财产或所得仍受法律保护,并以此达到躲避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目的。
  
   例如,一个高税国的企业纳税人可以在某个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控股信托公司。企业把世界各地赚来的收入或财产,都归到这个信托公司名下,这样就可以达到以下目的:第一,把低税率国家的收入转移到避税地,可以逃避应向居住国政府补缴外国所得税抵免后的差额的那一部分税款。第二,把聚集各地的收入进行再投资或买卖当地的股票,这部分消极投资所得又可以享受免征消极所得税的好处。
  
   在实际税收筹划活动中,除了信托形式外,还有其他类似形式。如一国纳税义务人与其一银行签订信托合约,该银行受托替该纳税人收取利息。当纳税人在该受托银行所在国支付利息,而所在国又签订有税收双边协议时,按此协议规定,利息扣缴税率享有优惠待遇,则该纳税人即可获得减免税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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