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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退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9 12:57:51 人浏览

导读:

1、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财税字[2002]7号)3、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
1、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税发[1994]31号)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财税字[2002]7号)

  3、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需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举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财税(2004)116号)

  4、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国税函[2005]256号)

  5、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国税发[199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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