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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的延期付款利息缴纳预提所得税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10:04:05 人浏览

导读:

企业进口货物价值100万美元,按合同规定延期付款要支付对方相应的补偿,假设延期付款一个月,付给对方105万美元,多出的5万美元是否交纳预提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

企业进口货物价值100万美元,按合同规定延期付款要支付对方相应的补偿,假设延期付款一个月,付给对方105万美元,多出的5万美元是否交纳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之规定,对于外国企业来源于境内所得,并应在境内缴纳所得税的所得,仅限于税法明文列举之各种情形,以及财政部以文件形式确定的其他所得。而外国企业因境内境外违约而取得的延期付款利息所得,属于违约金性质的所得,该所得显然不属于前述税法明确列举之应当在境内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所得,财政部也没有文件确定该所得应当在境内纳税。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款的征收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依据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该外国企业取得的该等所得,不应缴纳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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