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外籍个人的家属承担的房租费是否能税前列支
导读:
A公司是一个中外合资企业,有5个外籍人员,由于咱们内地没有他们要求的外语学校,他们的孩子要在北京有关学校学习。他们的夫人、孩子在北京居住,每一个月都有一定的房租费,这样的房租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1988]21号)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之规定,对于外籍个人的房租费补贴作为企业费用予以税前列支的,仅限于该房租费直接补贴给外籍个人,且该房子确实由外籍个人作为居住使用;若外资企业系为外籍个人的家属、子女承担房租费支出(非与外籍个人同住而另行发生的房租费支出),显然不符合前述规定可予列支的费用。
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全额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个人所得税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对外籍个人的各种补贴支出,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规定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明确规定予以免税之外,均应当作为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各该种支出作为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组成部分,当然可以作为外资企业的费用,在税前列支。因此,我们认为,若外资企业所承担的,其外籍个人员工家属的房租费支出,系属于对外籍个人的一种补贴,只是直接用于了该外籍个人的家属,那么,该费用仍应构成外资企业对该外籍个人的一种补贴支出,对于外籍个人而言,取得该补贴收入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外资企业而言,该部分支出作为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支出的一部分,当然亦可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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