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办税流程 > 税款缴纳 > 金融企业贷款逾期未收回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金融企业贷款逾期未收回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08:45:09 人浏览

导读:

金融企业对外发放的贷款,到期未收回,并且过期几月仍未收回,那么对这部分贷款应收未收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规定:(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

  金融企业对外发放的贷款,到期未收回,并且过期几月仍未收回,那么对这部分贷款应收未收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规定:(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未收回的,从逾期第90天往前推至借款日的利息,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如缴完税后,再过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