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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04:14:38 人浏览

导读:

问: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经营不善以及其产品的激烈市场竞争,公司常年处于亏损状态,经营难以为继。在公司走出困境无望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会决定结束公司经营,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尚有将近100万元的库存商品未销售,但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无留抵税额

问: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经营不善以及其产品的激烈市场竞争,公司常年处于亏损状态,经营难以为继。在公司走出困境无望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会决定结束公司经营,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尚有将近100万元的库存商品未销售,但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无留抵税额。请问:该公司在清算注销时,前述100左右万元存货相应的进项税额14.5万余元需要转出并补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2005-11-28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之规定,一般纳税人清算注销时,若仍有存货未销售,且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被全部抵扣的,该存货相应的进项税额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而予以补税。当然,若存在留抵税额的,该留抵税额也不能办理退税。

故,前述公司清算注销前近100万元的库存商品不需转出进项税额而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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