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办税流程 > 税款缴纳 > 单位发放工作服,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单位发放工作服,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04:02:05 人浏览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单位购进的工作服‚ 用于以上六项范围内的不能扣除进项税额。

发放的工作服列入管理费科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管理费的规定是劳动保护费。您单位要改变“工作服”的叫法。应称谓“劳动保护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