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税收成本巧用“计税工资”
导读:
个人投资者领取报酬的方式有税前领取工资和税后分配股利两种方式,个人投资者在选择领取报酬方式时,应当充分利用计税工资空间,同时要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负担。通过以下三种情况来分析领取报酬方式与所得税负担的关系。
一、计税工资不超支,企业所得税率为33%。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最高税负为45%,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在计税工资不超支、企业所得税率为33%的情形下,如果在税前多列支100元工资,则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33元。因此,即使投资者工资需要负担45%的个人所得税,税前领取工资的综合所得税负担也会小于税后分配股利(45-33<20)。可见,在此情形下,作为投资者,在事先约定税后利润的前提下,个人投资者应当优先选择在税前领取工资。
二、计税工资超支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计税工资超支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情形下,无论个人投资者选择领取工资还是税后分配股利,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是相同的,此时只需要比较个人所得税负担。由多个股东投资组成的企业中,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事先约定税后利润分配比例,保证每个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按照以下方法筹划:当个人投资者每月收入小于6600元(1600+5000)时,领取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负为15%,其税收负担小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个人投资者应当优先选择领取工资;当个人投资者每月收入大于6600元,小于21600元(1600+20000)时,个人投资者应当优先选择领取6600元工资,其余部分领取工资和税后分配股利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是相等的(均为20%);当个人投资者的每月收入超过21600元时,应当注意每月安排的工资支出应当大于6600元,并且小于21600元,其余部分应当优先选择税后分配股利。否则,每月工资超过21600元的部分,个人所得税负担率将达到25%以上,超过了“利息、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
三、计税工资存在一定空间,但不足以支付个人投资者报酬。
当计税工资存在一定空间,但不足以支付个人投资者报酬时,企业应当优先用足计税工资空间。超过计税工资限额的部分,再按上述第二种情况来比较个人所得税负担,并确定采取何种领取报酬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可能适用两档低税率,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时,则应当按上述方法重新测算所得税负担,并合理安排个人投资者领取报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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