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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报销工资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08 17:33:11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常常在购买公共产品的时候,都会想让别人开发票,来报销,那么,发票报销工资是怎样?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来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关于发票之类的问题,了解好自己的工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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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票报销工资是怎样

  张某两年前在一家贸易公司担任销售员,按当初《劳动合同》的约定,其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各项生活补贴以及月销售额的提成。此外,按照公司的规定,张某因业务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可根据票据实报实销。

  近日,张某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在经济补偿金计算上产生争议,张某要求把过去两年中出差或办理业务产生的报销费用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基数当中,公司未予采纳。张某就此事咨询了顺义“148”法律热线。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其基本工资、生活补贴以及销售提成均应算入工资范畴。而张某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产生的报销费用,按照该公司规定采取实报实销形式予以给付。

  从给付性质上看,是对员工因工作业务而垫付的费用进行的财务结算,并非对员工劳动工作给予的额外补偿;从财务制度上看,费用报销属于企业费用支出,并非员工个人工资性收入,所以此项费用不算工资范畴,不应该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二、实际报销的手机费是否应并入工资总额交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报实销的手机话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应该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过路费所得是否也应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由此可知,将过路费并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正确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发票报销工资是怎样的相关法律知识。总而言之,此项费用不算工资范畴,不应该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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