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边角料如何纳税?
导读:
问: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以钢材为原料生产压力容器。钢材含税进价5850元/吨,剩余边角料以2340元/吨卖给个人,本月卖了9吨边角料。我企业会计在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时,按钢材的进价,作进项转出处理。请问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借:现金 2340*9=21060
贷:生产成本 134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650
答:贵企业会计按上述方法进行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是不正确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贵企业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剩余边角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正确处理应该是按2340元/吨的售价计算销项税金,而不是按5850元/吨计算进项转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5月份又下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对该相关事项再次作出明确规定: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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