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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4 21:53:42 人浏览

导读:

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提供保险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劳务,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二、金融

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提供保险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一)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劳务,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二、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证券交易所。

(五)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六)保险公司。

(七)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扣缴义务人是指: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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