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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认定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31 17:19:20 人浏览

导读: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均有体现。其中,《税收优惠明细表》“免税收入”栏目下共有4项税收优惠: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其他。本文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均有体现。其中,《税收优惠明细表》“免税收入”栏目下共有4项税收优惠: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其他。本文从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列示的项目进行系列筹划,通过典型案例揭示其税收风险控制点,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免税收入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上述规定中的免税收入进行了细化。其中,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案例

  市区某物流公司是2008年底成立的内资企业,2009年度主要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当年取得公路运输收入800万元,对外打字复印收入20万元,门面房出租收入20万元。另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对境内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50万元。

  2.全年营业成本45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8.6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5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准予列支80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青少年基金发展会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10万元,税收罚款8万元,滞纳金2万元。

  3.经审核,公司当年利润总额211.4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销售费用5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公司2009年度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分析

  1.公司2009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800(提供劳务)+20(其他业务收入)+20(其他业务收入)+10(免税收入)+50(免税收入)=900(万元)。

  2.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收入总额)-(10+50)(免税收入)-450(成本)-28.60(税金)-50(销售费用)-80(管理费用)-40(财务费用)-10(营业外支出)=181.40(万元)。

  3.应纳企业所得税181.40×25%=45.35(万元)。

  从上述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过程来看,一方面,“免税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构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另一方面,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直接作为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减除项目予以税前扣除,体现了“免税收入”全额免征的立法精神。

  申报注意事项

  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直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并且,相关调整的数据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填列反映,最终汇集到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这样,无论企业是否盈利,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增加当年的亏损额。

  税收风险提示

  提示一:税法所称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提示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意味着当投资企业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时,对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需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即国家放弃了部分税收收入,这可能引发投资企业向享受低税率或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增加投资,并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转移利润,从而达到规避纳税的目的,影响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提示三: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是在成立时依法履行了有关登记手续的组织;必须是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非营利组织在财产运用、归属、处置等几个方面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才能够享受免税优惠,否则不予免税。同时,对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则要征税。

  提示四: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有区别。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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