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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质保金折现方法及案例解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5 03:01:48 人浏览

导读:

一、质保金的折现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条关于“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或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购销业务”的解释“企业应当将尚未确认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或协议剩余价款部分确认为长期应收款,按其公允

一、质保金的折现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条关于“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或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购销业务”的解释“企业应当将尚未确认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或协议剩余价款部分确认为长期应收款,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营业收入,两者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剩余收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相应地结转成本。”

从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看,业主根据验工额一定比例留扣的预计回收期大于一年的应收质保金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应收帐款账面价值,并调减营业收入(准则中规定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应收账款的抵减项目,在此处我们合并列示)。在以后年度,需要调增以前年度因为折现而调减的应收质保金的公允价值,同时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折现率的选择,因为业主留扣款项属于暂存业主款项,故选择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同理,对于应付质保金,如果我们预计支付的期限会较长,我们同样需要在质保金形成年度和其后年度对其进行折现以及调整的计算。应付质保金折现率,考虑到属于我们延迟支付施工单位款项,故选择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回收期的确认。计算质保金折现时的回收期与账龄无关,根据与业主签订合同的质保金期和扣留质保金的时间综合确定,由于质保金分期扣留,一个项目可能有多个回收期。回收期=每笔扣留质保金的时间至合同完工期+质保期

对于质保金的帐务处理首先要理解其性质和做好基础工作。


1、质保金是有关工程质量保证款项,而非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等。


2、有关质保金年限的确定需要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支付期限为准,不考虑如延期支付等影响回收期限的问题。


3、质保金应与其他性质款项的支付和收回分开管理,建立专门明细账进行统计。


4、一般说来,质保金不会提前或者延后收回、支付,因为这说明开始提供的预计回收期不准,我们一般不建议这样处理。但是如果特殊情况发生,一定要标注出来。对于提前收回,就在收回当年将尚未恢复的折现损益金额全部在当年转回。(比如应收质保金折现最开始调减10,第二年转回4,第三年转回3,第三年转回2,第四年转回1。但是第三年提前收回,则在第三年将剩余的3全部转回)。五、延后收回或支付质保金,则还是按照原来的预计回收期调减和转回,预计回收年限到期时已经为0。故不再进行折现,按照普通应收账款或应付帐款进行管理。

对于质保金折现的实务操作应注意:1、质保金折现应做到每个具体的项目,在业主扣留质保金时进行折现处理,建立完整的质保金折现台帐。2、质保金折现减少的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下设明细科目单独反映,在建造合同表单独反映,不作为原工程项目收入减少。3、质保金折现减少的应收账款应在应收质保金科目下单列明细反应,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中单列项目填列,计提坏账准备时按折现后的净额计提。4、质保金折现的利息收入和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单独反映,在利润表的利息收入与支出包含质保金折现的利息收入与支出。

应收质保金折现的帐务处理:

应收质保金折现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收账款(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实际收回质保金时:

借:应收账款(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应付质保金折现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队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付质保金实际支付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账款-××分包队

二、质保金折现案例

1、关于预计回收期、预计付款期、折现率的定义:

预计回收期:就是合同约定收回质保金时间。合同未明确具体时间,一般为预计合同完工后应收质保金日期。

预计付款期:就是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时间。合同未明确具体时间,一般为预计合同完工后应收质保金日期。

折现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如折现期为1至2年对应折现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这里需注意的是预计回收期和预计付款期一经确定不能更改。

质保金折现相当于定期存款,公式如下:

1、P=F/(1+i ) ^n

2、F=P*(1+i)^n

P:现值 F:终值 i:利率(折现率) n:折现期数

第一个公式相当于几年后要得到现在帐面上应收质保金的金额(F)那么现在要存到银行多少钱(P);

第二个公式相当于将现在帐面上应付质保金的金额(P)存在银行,那么几年后能收回多少钱(F)。

这就是质保金折现和转回的原理。

2、举例说明:

假设一个项目2003年开工,预计完工时间为2004年,合同约定质保金100万元收回时间为完工后两年。 [page]

预计回收期为:2003年为一年以内;2004年为1~2年;2005年为2~3年;2006年3~4年,所以该项目质保金预计回收期为3年。

应收质保金折现计算:假设三年期存款利率为2.52%

100万元折现后金额为:P=100/(1+2.52%)^3=92.8056,则应分摊的折现值=100-92.8056=7.1944万元,折现帐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7.1944
贷:应收帐款 7.1944

第二年作转回分录即将冲减的应收帐款分期转回

2004年转回金额即利息收入=92.8056*2.52%=2.3387万元

2005年转回金额=(92.8056+2.3387)*2.52%=2.3976万元

2006年转回金额=(92.8056+2.3387+2.3976)*2.52%= 2.4581万元

2004年转回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帐款 2.3387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3387


2005年、2006年分录一样,不细说。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的质保金会提前收回,则质保金尚未转回的要在收回质保金的当期全部转回。逾期质保金将预计回收期放在一年内,不再折现,除非业主有明确书面文件确定该质保金展期,才能重新计算折现。

实务中,一个项目的质保金是每年都有发生的,则每年新增的质保金要计算折现,新增的工程项目的质保金折现也要单独计算并进行帐务处理。

关于应付质保金的折现及帐务处理与应收的类似,只是折现后金额用的公式是F=P*(1+i)^n,折现值(应分摊金额)为折现后的金额减去应付帐款应付质保金的帐面值的差额,仍以前例,只是将应收变为应付质保金,贷款利率三年假设为2.7%,处理如下:

折现后金额=100*(1+2.7%)^3= 108.3207万元,折现值=108.3207-100=8.3207万元,


分录为:

借:应付帐款 8.3207
贷:主营业务成本 8.3207


转回时,第一年分摊金额=108.3207-108.3207/(1+2.7%)=2.8478万元

第二年分摊金额=108.3207/(1+2.7%)-[108.3207/(1+2.7%)]/(1+2.7%)=2.7729万元

第三年分摊金额=2.7万元

2004年转回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8478
贷:应付帐款 2.8478

2005年、2006年分录一样,不细说。

有网友提到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来说,为什么应收的质保金利率用银行存款利率,而应付质保金用银行贷款利率。其实我对质保金折现是这样理解,应收未收回的相当于存在银行,延迟收入,而应付未付的相当于向银行贷款,基于这种理解才采用的,同时我们集团公司与事务所沟通后,也认可这样做。

我想如果结合会计上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核算来理解,可能会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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