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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方案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4 21:47:46 人浏览

导读:

1.纳税项目选择筹划案例1商品流通企业职工叶明华先生2001年6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L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人为每月2500元。如果叶先生与L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
1.纳税项目选择筹划

  案例1
  商品流通企业职工叶明华先生2001年6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L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人为每月2500元。如果叶先生与L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2500—800)×20%=340(元)
  因而叶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为340元。
  如果叶先生与L公司建立起固定的雇佣关系,与原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关系,来源于原单位的500元则被视为劳务报酬,因未超过800元免征额,不用纳税。由L公司支付的25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500—800)×10%一25=14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L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95元(340一145),一年则可节省税收2340元。

  2.利用化整为零法进行筹划

  案例2
  某商品流通企业职工金先生2001年每月工资、薪金800元,其所在公司采用减少平时工资发放、年底根据业绩重奖的方法,12月份金先生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1.2万元。我们来计算一下金先生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由于这部分奖金是一次性发放的,按照法律规定其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因为低于免征额,不用纳税。奖金部分应纳税额2025元即(12000×20%一375)。
  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2025元。
  (2)如果该纳税人和公司老板商议,公司将年终奖金分三次下发,即12月、1月、2月每月平均发放4000元,12月的4000元以奖金的名义发放,1、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起发放,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2月应纳税额为4000×15%一125=475(元)
  1月、2月各应纳税额为(4000+800—800)×15%一125=475(元)
  则三个月共应纳税1425元。

  通过上述奖金发放方式的改变,实行分摊发放,可以使纳税人少缴款600元,如果把奖金分摊到全年发放,纳税人获得的税收利益则会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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