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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设立关联企业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4 21:07:23 人浏览

导读:

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故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因此,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

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故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因此,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烟草生产企业设立烟草调拨站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因为卷烟消费税在工业环节征收,产品的计税价格按照卷烟出厂价核定以缴纳消费税,因此许多卷烟生产企业出于降低消费税的目的,专门设立了独立的卷烟调拨站。烟厂以较低的价格把烟卖给调拨站,消费税以此价格计征,调拨站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出售,从而降低消费税。

2001年6月,国家下发了《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卷烟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消费税税率由单一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规定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调拨价格50元以上的45%,50元以下的30%。计税办法由从价定率计征改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也就是说,生产销售卷烟,首先按销售数量每箱征收150元的定额消费税,再按调拨价格征收一道定率的消费税。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政策调整的一个目的就是防止企业以设立调拨站的手法避税。因为,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调拨价格不是出厂价格,而是烟厂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其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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