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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方案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4 20:46:17 人浏览

导读:

M国一家跨国公司欲在我国投资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该公司派遣了一名经济顾问来我国进行投资政策考察。这位先生在选择中外合作还是中外合资形式投资时,向我国有关部门进行了涉外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最后他个人认为这个项目应采用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并认为不应
M国一家跨国公司欲在我国投资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该公司派遣了一名经济顾问来我国进行投资政策考察。这位先生在选择中外合作还是中外合资形式投资时,向我国有关部门进行了涉外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最后他个人认为这个项目应采用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并认为不应由该公司直接投资,而应改由该公司设在H国的子公司投资。

  经过分析不难发现,由于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4~5年,这样就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大的亏损。如果采用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形式,在M国和H国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亏损只能在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弥补。但如果是中外合作企业,在M国和H国则被视为负有无限责任的合伙公司,其亏损可以在M国总公司内弥补。通过总公司弥补亏损的办法,可以减轻企业开办初期的压力。假定M国总公司2000年应纳税所得为1000万美元,按M国公司所得税的规定应缴纳34%的公司所得税,即为340万美元(即1000×34%)。假设其投资的中外合作企业应由其负担部分的亏损额为200万美元,则M国总公司在其1000万美元所得中弥补这部分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由1000万美元减为800万美元,其应纳的税款也由340万美元降为272万美元[即(1000-200)×34%]。也就是说,当总公司拨付给中外合作企业200万美元用来弥补亏损时,其中有68万美元(即200×34%)是从M国税务当局得到的减税金额。该项目改由在H国的子公司投资,是这位顾问先生的又一种节税策略。M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4%,而H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则为40%,假设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为500万美元,其应纳税款为200万美元(500×40%),如果为中外合作企业弥补200万美元的亏损,该子公司就可以少缴纳80万美元(即200×40%)的税款。与在M国总公司弥补亏损相比,可以多得到12万美元的减税金额,从而更节省了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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