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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苗、花卉、盆景征税有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4 19:23:31 人浏览

导读:

树苗、花卉、盆景征税有区别近日,一林木种苗公司会计来电,其所在公司在申报2004年4月所属应税业务时,税务机关对其所申报的树苗销售业务作了应税处理,税务机关的理由是目前树木花卉盆景市场潜力很大,利润较丰,供销双方大部分属个人交易或私营企业主购买,有的花
树苗、花卉、盆景征税有区别
  近日,一林木种苗公司会计来电,其所在公司在申报2004年4月所属应税业务时,税务机关对其所申报的树苗销售业务作了应税处理,税务机关的理由是目前树木花卉盆景市场潜力很大,利润较丰,供销双方大部分属个人交易或私营企业主购买,有的花卉动辄成千上万,个别好的盆景树种也是几千上万,但也确实存在真正的树苗种苗销售,有鱼龙混杂现象,一时难以划分,税收流失较为严重。为此,税务机关从本月征期起对所有类似业务一律作了应税处理。该企业非常不理解,认为种子种苗从新税制施行以来,国家一直给予免税处理,且每年都下发有文件给予明确,为此要求对本次征税予以合理解释。

  笔者认为,企业要求给予解释是合理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税。税务机关在这方面的担忧也是合情的,企业要如实申报。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属免税项目。1994年5月1日,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6月15日以财税字[1995]052号文明确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但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而树苗、花卉属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的征税范围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产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中的其他植物(是指除〈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植物类中所明确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关于种子、种苗问题,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又进一步明确了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树苗、花卉来说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是自产的应当予以免税,销售外购的以及外购后生产、加工后又销售的既是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也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盆景,包括利用假山石、钟乳石、树木的根茎等制作的各种艺术品,由于未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内容,应按货物的销售行为纳税。

  (作者:雷志华彭晓军梅一湖北省谷城县国税局)

有关政策回放:

  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018号文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998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78号)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2000年12月27日,财税明电[2000]00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为了做好优惠政策清理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明确: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来源:江苏国税网投稿信箱(tgxx@js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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