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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计税处理税法与会计规定有何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4 18:39:30 人浏览

导读:

包装物计税处理税法与会计规定有何区别?某市怡春园化妆制品厂生产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注册税务师2004年6月受托对该厂进行纳税审计时,在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该厂销售收入过程中,发现一张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如下:借记:银行存款70200元,贷记:
包装物计税处理税法与会计规定有何区别?
  某市怡春园化妆制品厂生产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注册税务师2004年6月受托对该厂进行纳税审计时,在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该厂销售收入过程中,发现一张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记:银行存款702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60000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0200元;同时,借记:营业费用20000元,贷记:包装物20000元。

  这两个分录在同一份记账凭证上,引起了注册税务师的疑惑,通过检查原始凭证及“包装物”账户,发现企业在销售化妆品时按扣除包装盒(该包装盒实际上已构成产品的实体)成本后的差额作为销售收入,因而出现上面分录。

  经询问财务主管人员才知道其实际情况。原来该厂当年化妆品销路不佳,利润有所下降,该厂经理李某授意财务人员将应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盒记入“包装物”账户,生产领用时不按规定转入生产成本,而在销售时一次计入营业费用,以此少计收入,减少应纳税款。经进一步检查,共查出上半年用类似做法少记销售收入12.5万元。

  化妆品所用的包装盒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其化妆品在销售时不应以扣除包装盒成本作为销售收入金额计算税金。该厂从销售收入中扣除12.5万元应补记销售收入,并补缴消费税3.21万元(12.5/1.17×30)(其他税款略)。

  另外,注册税务师在核对“包装物”明细账时,还发现企业发出包装物30万元收取包装物租金5万元,全部按护肤护发品8的税率计算消费税,化妆品销售却没有发生包装物转出,财务人员解释已全部打入了“生产成本”。但通过核对“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时,发现包装物中有15万元属于销售化妆品取得的,包装物租金中有2万元是随化妆品销售取得的,企业利用税率差少缴了消费税。

  该厂将随同化妆品销售的包装盒和包装盒租金,按护肤护发品计算纳税,少计了税款,应按化妆品的税率补缴消费税,其应补税款3.74万元(17×30-17×8)(其他税款略)。

  综上所述,该厂共应补缴税款6.95万元,在注册税务师的提醒下,该厂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补缴了税款、滞纳金,从而避免了税务处罚。

  有关包装物计税的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上有一定的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麻烦,也容易出现核算差错,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此,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其一,税法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了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费和包装物租金。因此,对于纳税人随同产品销售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和包装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后,根据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其二,对于随货物销售并单独记价的包装物,应按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其三,对于随货物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如包装物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应按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纳税,如在销售产品时,将包装物无偿赠送给购货方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其四,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不单独记账核算、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时间超过一年的押金,应并入应税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税款,这里应注意,将押金作为计算依据征收税款时,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同时还应注意,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适用税率征收税款(啤酒、黄酒除外)。

  其五,对于随货物销售既单独计价,又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应按上述的规定计算纳税。

  其六,对于不随产品销售而单独销售的包装物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其七,包装物使用期限有新规定。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最后,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还应注意核算口径:对于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的押金,将计算缴纳增值税后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贷方。对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没收的加收押金,将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之后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的贷方。两者不能搞错,否则将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4.08.10 庄粉荣,田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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