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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应附报说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4 12:05:34 人浏览

导读:

自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应附报说明取消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审批后,纳税人可自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
自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应附报说明取消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审批后,纳税人可自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3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摘自2004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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