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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徇私舞弊不征凵僬魉翱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4 03:41:32 人浏览

导读: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作为我国修改后的刑法规定的新罪名,为国家税收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防范了税务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完善了我国税法体系。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法背景。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作为我国修改后的刑法规定的新罪名,为国家税收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防范了税务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完善了我国税法体系。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法背景。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税收征 管法,税款征收权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人员一项最基本职权,同时税务人员在行使税款征收权时必须遵循法律义务,该法第六条规定“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 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征或者少征税款成为税务人员行 使税款征收权时所不容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该法第54条中作了规定“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 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不征少征税款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根据当时我国刑法的立法状况而设的,当时刑 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玩忽职守罪是原刑法的三个 “口袋罪”之一,即包括玩忽职守的犯罪,也包括许多滥用职权的犯罪,还包括一些徇私舞弊的犯罪,对税务人员不征少征税款构成的犯罪,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按照 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不适当的,修改后的刑法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在第九章“渎职罪”中第404条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 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把此罪命名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法律特征。

  一  犯罪主体:该罪犯罪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其他公民构不成此罪,即使是非税务机关的党政领导“指示”造成不征、少征税款,该党政领导 也构不成此罪。此罪比原来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大大缩小,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军队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二 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构不成此罪,应该按照刑法397条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犯罪的故意是出于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亲情关系、人情关系等私情关系的动机。

  三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或者税款虽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主要表现是:

  1、 擅自减免税。减免税是税法的要素之一,是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配置在税法中的体现,依法减免税必须有税法的明确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层层审批。没有 减免税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超越权限减免税、不按照程序审批减免税都是违法的,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都可以构成本罪。

  2、套用低税率的税目。在税法设置上,不同的税目有不同的税率,如饮食业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20%,建筑安装的税率3%,装饰装潢的税率是5%,税务人员为了照顾纳税人,故意套用低税率的税目,造成少征税款。

  3、漏征税种。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种较多,有的税务人员故意在征收税款时遗漏应征税种,如房屋租金收入不但要征收营业税,还要征收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租人是公民的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签订租赁合同应缴印花税等。

  4、其他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行为。税务征收人员没有按照核定的税额征收税款;税务稽查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对应补税款的项目挣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故意不作补税的处理决定;税务窗口人员开具发票没有足额征收税款等。

  四 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是一国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 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它体现着政府与纳税人的经济分配关系。政府为了保证正常的运转,必须有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的税款作经济基础,所以 国家应该具有一套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这些税收管理制度是通过法律形式体现出来的,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侵犯的客体正是这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是区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标志。税务人员在税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应追究玩忽职守罪。

  2、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体是否是税务人员是区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标志。非税务人员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应该追究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

  3、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区别。从客观行为上,税务人员发售的发票是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果发售的发票虚开用以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则应定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4、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造成偷税的,是偷税罪的共同犯罪,应按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非罪的区别。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现象,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从主观上分析是否具有徇私舞弊的犯罪故意,又要从客观上分析税务人员的业 务素质;既要有力地打击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分子,又要有效地保护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下面一些情形就应认真分清罪与非罪的区别。

  1、 税务机关定期定额导致少征税款。按照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有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对定期定额征收主要会出现 其实际销售额或者营业额远远高于所定的定额而少征税款,对这类问题只要经过集体研究且所定定额没有明显低于同行业标准,对参加定额的税务人员都不能认定有 罪。

  2、批准减免税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如提供国防工程或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材料骗取免征营业 税;提供新办企业的材料骗取减免企业所得税;谎报残疾人人数得以福利企业而获取减免税等,这些材料可以是真实的,但却与客观事实不符,税务人员只能凭书面 的材料同意减免税的审批,对因此造成不征少征税款的税务人员,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

  3、税务检查没有发现偷税造成少征税款。对纳税人进行检 查,要救税务人员具有谙熟的财务会计知识和税收,往往出现的问题是前面一些素质低些的税务人员检查时没有发现偷税行为,但之后素质较高的检查人员查出了巨 大偷税额,对这类因税务人业务素质原因造成少征税款的,不应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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